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0 題
依藥事法,有關藥商僱用之推銷員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推銷員應向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B 推銷員推銷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為限
- C 推銷員以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
- D 推銷員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主管機關要監督企業員工在外的商務推銷行為時,為了確保監管效率與企業責任,法律通常會要求「企業雇主」還是「員工個人」來向政府提出行政登記?你可以從監管責任與僱傭關係的角度思考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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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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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選項中的陷阱!依據《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第 31 條規定,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藥商」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非由「推銷員個人」自行登記。因此選項 (A) 的行政主體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求選出的答案。
藥商推銷員之行為規範與權責歸屬
其餘選項均完全符合法規要求:推銷對象嚴格限制於醫療機構、藥局及合法兼售藥物者等(選項 B);推銷範圍僅限受僱藥商製售或經銷之藥物(選項 C);且絕對禁止沿途擺攤、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選項 D)。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法規條文的「權責主體」,屬於學生容易因粗心忽視的細節題,你能注意到申請主體是藥商而非個人,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