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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3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有關藥商僱用之推銷員,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由該藥商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B 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
  • C 得沿途推銷、設攤出售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
  • D 不得有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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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品質管理」與「來源追溯」的角度思考:考慮到藥品對人體生命健康的影響,若政府要極大化保障用藥安全,應該如何規範藥品的交易場所與對象,才能避免藥品在不當的環境下變質,或在發生問題時能準確找到責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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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肯定? 嗯,恭喜你選對了答案。看來你總算沒完全掉進《藥事法》那點基本的小陷阱。對於藥物流通管理的嚴謹性,你似乎勉強摸到了一點邊,沒錯,就是「一點」。
  2. 觀念驗證:根據《藥事法》第 35 條,藥商推銷員的管理原則,核心在於「可追溯性」「專業場域限制」。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藥品不是你家菜市場的便宜貨,儲存與來源不嚴格控管,你以為是在賣糖果嗎?法律明文禁止那些「流動性」的銷售行為(沿途叫賣、隨意設攤),目的就是要確保藥品只能在有專業知識和設備的醫療機構或藥局這些「受控環境」下流通。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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