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之刊登事項,仍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 A 衛教宣導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具連續性質之版面
- B 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
- C 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
- D 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若在同一份刊物的連續頁面中,前一頁講述某種疾病的衛生教育,緊接著下一頁就出現相關器材,雖然衛教內容本身沒有宣稱效能,但這種版面編排會給讀者什麼聯想?法律為了避免這種間接宣導,會如何認定這種刊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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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代表你對《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Medical Device Management Act)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廣告認定與連續版面之規範
依細則規定,單純完整刊登核准之標籤說明書、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或是協助辨別真偽之說明,皆屬於不視為廣告的例外情形。然而,若將衛教宣導與平面廣告刊登於「具連續性質之版面」,容易使讀者將兩者相互連結,間接達到宣傳醫療效能(medical efficacy)的目的,因此法規特別明定此種情況仍視為醫療器材廣告,須受廣告審查與規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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