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
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教育部(甲)為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評鑑,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乙)負責辦理 100 年度大學校務評鑑、系所評鑑、醫學系評鑑及護理系評鑑工作,並公告其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今有某私立大學(丙)認為乙基金會所公告之評鑑結果中,所列關於該校之缺失部分有誤,為違法評鑑,影響該校校譽及招生。試問:於本件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列何者為被告?又於此一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未經國家賠償法之協議程序,即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方式,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其合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請求部分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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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這題時,你要先辨識出三個爭點層次,並依序進行論述: 首先,核心爭點在於「評鑑行為的定性與主體歸屬」。教育部委託乙基金會辦理100年度評鑑,乙公告結果,此為「行政委託」,乙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應為受託人乙(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
小題 (二)
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甲財團法人檢驗中心辦理某項商品驗證業務,甲於辦理相關驗證業務時,發布法規命令,要求廠商於申請驗證時,須提出該商品之全部詳細成分以及原料來源,否則不予受理。乙廠商向甲申請驗證其 A 產品時,主張該商品之詳細成分涉及業務秘密而拒絕提出,甲因而不受理乙關於 A 產品之驗證申請。問:(25 分)
(1)甲發布之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之不受理決定不服,應如何救濟?若此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此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2)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自行訂定對受託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而是委任其所屬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問:經濟部之委任是否合法?
(3)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訂定法規命令,而是訂定行政規則替代該法規命令,問:此項作法是否合法?
(1)甲發布之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之不受理決定不服,應如何救濟?若此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此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2)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自行訂定對受託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而是委任其所屬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問:經濟部之委任是否合法?
(3)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訂定法規命令,而是訂定行政規則替代該法規命令,問:此項作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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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三個獨立的子題,你在作答時應層次分明地一一破解: 首先,第(1)題要辨識出「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能否發布法規命令」的核心爭點。你要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將法規命令的主體限制為行政機關,受託私人僅能作成行政處分,無權發布法規命令。接著處理附帶的救濟爭點,依訴願法第10條,訴願管轄機關為原委託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後,針對行政法院的處理,要點出法院得依憲法第80條及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精神「拒絕適用」違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