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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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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測驗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之要件。 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應先引出法條大前提,點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本文(原則須對造同意)及但書第3款(例外: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二步進入事實涵攝,向閱卷委員說明乙以 200 萬元債權作抵銷抗辯(防禦方法),主張抵銷甲的 50 萬元本訴請求;剩餘 150 萬元部分,乙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此時反訴標的與抵銷抗辯之防禦方法,均為同一筆 200 萬元債權,兩者具備高度牽連關係。第三步得出結論,說明因符合法定例外要件,無須甲同意,二審法院應准許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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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第二審法院對乙提起之反訴應如何處理,即乙之反訴是否符合第二審提起反訴之例外要件。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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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之追加」。 作答時,第一步要先引出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原則與例外,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須對造同意)及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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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第二審法院就原告未經他造同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被告,得否逕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准許之,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