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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同法第 535 條第 2 項規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 A 律師起訴,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 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 B 簽發、甲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2 日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A 律師所撰起訴狀內容,有何待改進之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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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之客觀合併」與「訴訟標的及聲明之撰寫技術」。

  1. 訴訟標的缺漏:A律師狀內提到「借款」及「同額本票」,但最後僅寫「爰依消費借貸關係...」。票款請求權未被列入訴訟標的。應建議追加票款請求權,作重疊的合併或選擇的合併,以便借貸若舉證困難(本題甲公司正抗辯未交付款項),尚能依票據關係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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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事起訴狀之撰寫技術,核心爭點在於「訴訟標的之擇定」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尤其是遲延利息與起算日)之正確性」,是否充分保障當事人實體法上之權利。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乙起訴,應如何列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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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上法定代理人」之列法,特別是發生「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利益衝突時的處理。

  1. 背景:甲公司董事全停職,由乙、丙任臨時管理人,且「共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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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以自己名義對公司提起訴訟時,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以及此時應如何列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乙欲取回擔保金以供週轉,求教於 A 律師,A 律師告以因本案訴訟尚未終結,尚不得催告甲公司行使權利,故不能取回擔保金。請附理由說明 A 律師之法律意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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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扣押擔保金之返還要件。核心爭點:民訴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訴訟終結」,在假扣押事件中該如何認定?

  1.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得聲請返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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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聲請返還假扣押擔保金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訴訟終結」,究竟係指「本案訴訟終結」,還是指「假扣押程序終結」?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