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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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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及其例外。核心爭點:1. 被告未上訴。2. 原告上訴後,二審發現原告其實根本沒有理由(契約已解除)。3. 二審得否因移審效力及於全部,而依職權廢棄一審原告勝訴(給付200萬)之判決?此涉及「移審效範圍」與「審判效範圍」之區分,以及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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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移審效力及於全部判決時,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審判效)是否受上訴聲明之拘束?有無「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得否對未上訴之對造為更有利之判決?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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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聲明之限制與不可分原則。核心爭點:一審判決原告勝訴(給付貨款200萬),但附加對待給付條件(原告應同時給付貨物)。此為對待給付判決,其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是否有不可分性?原告得否僅就對其不利的「對待給付」部分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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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原告得否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中「同時履行抗辯(對待給付)」之附條件部分獨立提起上訴,抑或該部分與本案給付請求具有不可分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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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之移審效力(上訴不可分原則)。核心爭點:承上題,對待給付與本案給付具有不可分性,故上訴之移審效力應及於全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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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在上訴不可分原則下,原告僅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時,其移審效力(阻斷確定之效力與案件繫屬二審之範圍)是否及於一審判決之全部。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