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㈠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㈡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㈢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㈠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㈡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㈢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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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及其例外。你在審題時,應先辨識出核心爭點:被告未上訴,而原告上訴後,二審發現原告其實根本沒有理由(契約已解除),此時二審得否因移審效力及於全部,而依職權廢棄一審原告勝訴(給付200萬元)之判決?論述順序上,必須先區分「移審效範圍」與「審判效範圍」之不同,接著再帶入「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適用,以此推導出最終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一)
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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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聲明之限制與不可分原則。核心爭點:一審判決原告勝訴(給付貨款200萬),但附加對待給付條件(原告應同時給付貨物)。此為對待給付判決,其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是否有不可分性?原告得否僅就對其不利的「對待給付」部分獨立上訴?
小題 (二)
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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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上訴之移審效力,核心爭點在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在構思與論述順序上,你應先點出對待給付與本案給付具有不可分性,接著說明上訴不可分原則與移審效力的內涵,最後將此原則套用到題目事實,導出上訴之移審效力應及於全部判決的結論。 ⚠️ 實戰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