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 ㈠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2.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㈡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㈢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2.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面對這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測驗的是「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與「聲明拘束性」。在論述順序上,核心爭點在於點出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之訴」,藉此說明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A 案)之拘束,並推導出判決主文的下法。接著,再處理附帶爭點,也就是聲明中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與「交付土地」的處理方式,分別檢驗其訴之利益,以及法院改採 B 案時對這些附帶聲明應為勝訴或敗訴判決。 ⚠️ 實戰提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關於甲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認應採 B 案分割時,其判決主文應如何宣告,以及甲附帶請求協同辦理登記與交付土地應如何裁判,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測驗「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以及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後死亡」的處理差異。在思考上,你應該先點出分割共有物訴訟的性質(全體共有人須一同起訴或被訴)。接著,依據題目給的兩個時間點分層論述:第一層次討論「起訴前死亡」,這涉及當事人能力欠缺與補正的問題;第二層次討論「起訴後死亡」,這屬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與承受訴訟的範疇。最後,務必處理原告兼為繼承人的特殊身分問題,這是本題的核心關鍵。 ⚠️ 實戰提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乙於訴訟繫屬前後死亡,對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程序之影響,及原告甲兼為乙之繼承人時應如何處理。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測驗訴訟繫屬中特定繼受之處理(當事人恆定原則)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追加。在辨識爭點上,你應該先點出核心爭點:丙移轉應有部分予戊,是否影響訴訟繫屬(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接著探討附帶爭點:甲撤回對丙之起訴,是否導致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而當事人不適格;最後再論述甲追加戊為被告是否合法(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或第255條第1項第5款)。論述順序上,建議先寫出當事人恆定原則的大前提,再分別探討撤回與追加的法律效果,最後綜合評價整體訴訟行為的效力。 ⚠️ 實戰提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中,共有人將應有部分移轉第三人時,原當事人之適格是否受影響,以及原告撤回原被告並追加新所有權人為被告之適法性。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