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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某日駕駛其所有之自用轎車載其妻乙外出,途中,因某執行勤務中之警備車違規逆向行駛,侵入其車道,致發生碰撞。甲車輛毀損,身受重傷;乙因素患高血壓症,遭受傷害,驚嚇過度,腦溢血死亡;警備車則因鋼板厚重,人車倖皆平安。經查:除了甲、警察機關已依規定分別向 A、B 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甲還以其自用轎車為保險標的物向 A 保險人投保車體險,乙還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向C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請問: (一)就自用轎車之損失,A 保險人於理賠之後,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10 分) (二)就乙之死亡,雖然保險契約訂立後已逾二年,保險人 C 仍然以乙係以故意隱匿其罹患高血壓症之方法詐欺保險人為理由,主張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拒絕受益人的請求。C 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理?試舉法院實務見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20 分) (三)就甲之重傷,甲得否向 A、B 保險人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請求權?(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就乙之死亡,雖然保險契約訂立後已逾二年,保險人 C 仍然以乙係以故意隱匿其罹患高血壓症之方法詐欺保險人為理由,主張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拒絕受益人的請求。C 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理?試舉法院實務見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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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保險法的經典考題,你在審題時要立刻辨識出核心爭點: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與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權的競合問題。也就是當保險法第64條第3項的二年除斥期間經過後,保險人到底能不能「繞道」使用民法第92條來撤銷契約。 在論述順序上,請先帶出兩條文的規定,接著務必緊扣題目「試舉法院實務見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的要求,明確對比出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的特別法排除普通法說)與學說見解(競合說),分別從構成要件與規範目的切入分析,最後再將題目事實代入,提出你自己的評析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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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之二年除斥期間經過後,保險人可否另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故意隱匿病情構成詐欺為由,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就自用轎車之損失,A 保險人於理賠之後,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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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的核心爭點在於「保險代位權之對象是否及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引用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權之規定,接著指出被保險人甲對警備車所屬之警察機關有國家賠償請求權。論證的核心在於說明保險代位權本質上為權利之法定移轉,國家機關不應因加害對象有投保而免責,進而推導出保險人得代位行使國賠請求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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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保險人於理賠後,得否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國家機關之國家賠償請求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就甲之重傷,甲得否向 A、B 保險人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請求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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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多輛車碰撞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問題,你應先界定當事人在各車輛保險關係中的身分(加害人或受害人)。在論述順序上,核心爭點在於「駕駛人」的地位認定。建議你先引出強汽險法中關於「受害人」與「請求權人」的定義條文作為大前提,接著再分別針對「本車保險人」與「他車保險人」分段進行涵攝,這樣層次會最為分明。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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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於多車交通事故中受重傷,得否分別向本車(A)及他車(B)之保險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