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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欲以甲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乙自己為受益人。A 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丙前往要求甲、乙填寫要保書及相關文件時,甲適因急事外出,無法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丙改以電話請甲確認,甲同意為被保險人,並表明授權乙代甲於要保書上簽名。A 人壽保險公司核保後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送交予要保人乙。甲、乙在結婚一年後離婚;離婚後甲遭遇車禍死亡。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甲未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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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保險法的大重點,核心爭點在於《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書面同意」的要件,是否容許被保險人「口頭授權他人代簽」?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民法雖然承認代理制度,但必須緊接著帶出保險法第105條防範道德危險(如謀殺被保險人詐領保險金)的特殊立法目的,並強調其具有強行規定之性質。接著,引述最高法院決議等實務見解與多數說,說明為何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特別是當代簽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等利益衝突者時,將導致防範道德危險的目的落空。最後將題目中甲僅以電話授權要保人兼受益人乙代簽的事實進行涵攝,得出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拒賠有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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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應為之「書面同意」,是否得經被保險人口頭授權要保人代為簽名。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要保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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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離婚後,保險契約是否會因為喪失保險利益而失效。 在論述順序上,你可以先依保險法第16條第1款點出配偶之間具備保險利益,確立投保當時契約合法生效。接著,進入核心論述,依保險法第17條意旨,說明人壽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究竟應於「訂約時」還是「危險發生時」存在。你需要指出學說與實務通說見解,說明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主要在防範道德危險,故僅需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訂約後喪失保險利益(如離婚),並不影響契約效力。最後將事實涵攝,得出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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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人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是否須持續存在至保險事故發生時,亦即離婚是否導致人壽保險契約因欠缺保險利益而失效。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受益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乙已喪失受益人資格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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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受益人是否需要具備保險利益?」。你在作答時,首先應依《保險法》第5條點出受益人之定義,說明法條並未要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須具備保險利益。接著,帶出同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說明保險利益之主體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受益人的資格純粹來自於要保人之指定。最後將事實涵攝,說明乙雖與甲離婚,但只要要保人未變更受益人,乙的受益人資格即不受影響,從而得出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的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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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人壽保險之受益人是否須對被保險人具備保險利益,以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離婚是否導致原指定之受益人喪失資格。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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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丙僅以電話與甲確認,丙是否涉犯業務疏失,不該為了業績成立此契約,保險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