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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擔保乙銀行對甲之債權。甲並應乙銀行之要求,以該房屋為標的物,向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附加抵押權條款,指定乙銀行為被保險人。試依以下二個不同前提,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丙保險人審查甲所提出的要保申請書後,表示同意承保,但於保險單上加註「須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才能生效」之文字,而該加註之文字為要保申請書所沒有。請問:甲、丙間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生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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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保險契約的成立時期」與「保單單方加註現金保費條款之效力」。核心爭點: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還是要物契約?單方於保單加註未經同意之特約是否生效?論述順序:1. 點出保險契約性質為諾成契約(保險法第43、44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丙表示同意承保,契約即告成立。2. 對於丙在保單上加註「須繳交保費後始生效」之文字,此為保單所無之新條件(特約)。依契約法理,若未經要保人甲同意,該變更條件不得拘束甲。3. 縱使認定為定型化條款,依保險法第21條,財產保險非以先交保費為生效要件;單方面加重被保險人負擔,亦有保險法第54條之1顯失公平無效之虞。結論:契約依原要保內容成立生效。⚠️陷阱:極易將保險法第21條誤解為「保險契約是要物契約,沒繳錢就不生效」。必須堅守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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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抑或要物契約?保險人單方於保險單上加註「繳交保費後始生效」之特約(現金保險費條款),在未經要保人同意下,是否影響保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若保險期間屆滿前,經丙保險人訂定合理期間通知甲繳納續期保險費,惟於繳納期限屆至後,甲仍未繳納,丙保險人得否終止保險契約?若丙保險人行使終止權之後,發生保險事故,房屋焚燬,丙保險人得否以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為由對抗抵押權人乙銀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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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爭點:1. 財產保險未繳續期保費的終止權。2. 附加抵押權條款下,保險人終止契約得否對抗未受通知之抵押權人。論述順序:首先,保險法第116條之催告與停效僅適用於人壽保險。對於財產保險,法無明文,但依保險法第21條精神及一般保單條款約定,要保人經催告拒不繳納保費,保險人自得行使終止權。其次,進入核心爭點「抵押權條款之效力」。設定此特約之目的即在保障抵押權人。依保險法理與實務運作,因要保人(甲)未繳保費致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人(丙)對抵押權人(乙)負有通知義務,並賦予抵押權人代繳保費之機會。若保險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其終止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之抵押權人。⚠️陷阱:絕不能用保險法第116條去處理火災保險(財產保險)的停效,會被嚴重扣分。必須點出抵押權特約的目的在於切斷要保人行為對抵押權人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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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附帶爭點:財產保險(火災保險)中,要保人未繳交續期保費,保險人經催告後得否終止契約?
  2. 核心爭點:火災保險附加抵押權條款下,保險人因要保人未繳保費而終止契約,在未通知抵押權人之情況下,終止效力得否對抗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