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首先要注意這是一道典型的『個人保險綜合題』。雖然提問中省略了後續的『兩種獨立情況』,但依據106年國家考試原卷,這兩種情況分別測試了:(1) 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時,死亡給付與生存給付的效力;(2) 第三人侵權導致住院,保險公司理賠『實支實付』後能否主張代位求償。\n\n💡 思考步驟導航:\n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n - 【核心爭點一】:保險法第107條的適用。你要立刻想到,未成年人(乙)的保險,法律為了防範『道德危險』(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對死亡給付有嚴格限制。\n - 【附帶爭點】:生存給付(每滿五年10萬)是否受第107條限制?這相對簡單,生存給付無道德危險,不受限制。\n - 【核心爭點二】(佔分最重):『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代位權問題。這是保險法歷久不衰的超級考點!你要意識到『日額型』(定額給付)與『實支實付型』(損害填補)在學理上的定性差異,並引入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3條(人身保險無代位權)與第53條(財產保險代位權)的衝突。\n\n2. 論述順序安排:\n - 情況一:先定性保險契約(生死合險),次論死亡給付100萬的效力(引出第107條),再論生存給付10萬的效力。\n - 情況二:先點出醫療保險的性質(中間性保險),接著展開學說對立(損害填補說 vs. 法定禁止說),最後【務必】拋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878號裁定作為實務權威結論。\n\n3. 篇幅與時間分配:\n - 考試時間若為30分鐘,情況一分配10分鐘(30%篇幅),情況二分配20分鐘(70%篇幅,因為代位權的學說與實務見解較多)。\n\n⚠️ 閱卷委員常看到的踩坑預警:\n - 陷阱一:死背舊法。保險法第107條經歷多次修法(無效退還保費 -> 喪葬費用),涵攝時未依現行法規定(限額喪葬費用)作答。\n - 陷阱二:涵攝空泛。只寫「實務認為醫療險沒有代位權」,卻沒有把題目中的「A壽險公司」、「實支實付型」帶入法條。\n - 陷阱三:未區分醫療險類型。題目明明特別點出「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如果你在情況二沒有針對「實支實付型」具有損害填補性質這點去展開論述,就等於白白浪費了題目給的線索,分數絕對不高。
【註:因提問省略了兩種獨立情況,以下依據106年原題旨之兩種常見情況(情況一:乙未滿15歲即身故;情況二:乙遭第三人侵權受傷,請領實支實付醫療費,A公司主張代位)進行完整示範解答】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獨立情況,爭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