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B銀行借款,B銀行要求甲簽發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票背面蓋上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A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票再轉交給B銀行。後來甲對B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B銀行清償債務;因此,執票人B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A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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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商事法(公司法與票據法綜合考題),不要急著馬上寫答案,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題非常典型,考點雖然明確,但細節裡的魔鬼很多,一不小心就會把「公司法保證禁止」或「支票無保證制度」寫過頭,反而把票據背書責任錯誤否定。 第一步,先盤點當事人與行為:甲(A公司董事長)為了「個人借款」,應B銀行「要求」,開了「無記名遠期支票」,並蓋「A公司印章」在支票背面,還找乙在支票背面簽名;但乙加註「保證人」。最後B銀行完成保全程序後,向「A公司」與「乙」請求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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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A公司僅蓋公司章且為董事長個人債務背書之效力,以及第三人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註「保證人」字樣,是否應負背書人責任。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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