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B銀行借款,B銀行要求甲簽發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票背面蓋上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A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票再轉交給B銀行。後來甲對B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B銀行清償債務;因此,執票人B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A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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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商事法(公司法與票據法綜合考題),不要急著馬上寫答案,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題非常典型,考點雖然明確,但細節裡的魔鬼很多,一不小心就會掉入閱卷委員設下的陷阱。 第一步,先盤點當事人與行為:甲(A公司董事長)為了『個人借款』,應B銀行『要求』,開了『無記名支票』,並蓋『A公司印章』背書,還找了乙背書,但乙加註『保證人』。最後B銀行向『A公司』與『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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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兩個核心爭點與一個附帶爭點:
- 核心爭點一:A公司董事長甲為個人債務,以A公司名義為背書,是否構成代表權濫用或違反公司法第16條?執票人B銀行得否向A公司主張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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