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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B銀行借款,B銀行要求甲簽發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票背面蓋上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A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票再轉交給B銀行。後來甲對B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B銀行清償債務;因此,執票人B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A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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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商事法(公司法與票據法綜合考題),不要急著馬上寫答案,我們先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題非常典型,考點雖然明確,但細節裡的魔鬼很多,一不小心就會把『公司法保證禁止』或『支票無保證制度』寫過頭,反而把票據背書責任錯誤否定。 第一步,先盤點當事人與行為:甲(A公司董事長)為了『個人借款』,應B銀行『要求』,開了『無記名遠期支票』,並蓋『A公司印章』在支票背面,還找乙在支票背面簽名;但乙加註『保證人』。最後B銀行完成保全程序後,向『A公司』與『乙』請求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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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兩個核心爭點與一個附帶爭點:

  1. 核心爭點一:A公司董事長甲為個人債務,以A公司名義於支票背面蓋公司章,A公司可否以欠缺代表人簽章、甲無權代表、或公司法第16條不得為保證為由,拒絕負背書人責任?
  2. 核心爭點二:第三人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記「保證人」字樣,此種支票上保證記載是否發生票據保證效力?若不生保證效力,是否仍發生背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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