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二)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支票期後背書」與「善意取得」交錯考題。這題只有10分,閱卷委員想看的不是你長篇大論探討善意取得的要件,而是你「有沒有看出題目的時間陷阱」。另須注意:題目以未滿20歲暗示行為能力問題,若依2026年現行法,民法第12條已改為滿18歲成年,不能再把未滿20歲當作行為能力瑕疵。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提示付款遭拒後之背書轉讓(支票之期後背書)」,受讓人可否主張票據法上之善意取得制度? 由於題目明確給出提示退票日與背書轉讓日,必須先對此轉讓行為進行法律定性(核心爭點),進而論述期後背書對票據流通性、抗辯切斷及善意取得之影響。

  1.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4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支票雖無匯票意義之到期日,但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票據法第41條依第144條於支票準用,故「支票在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背書,屬期後背書,其背書人不負票據上背書人責任。

小題 (一)

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綜合題,涵蓋了票據法中最重要的幾個基礎概念。看到這種『多數當事人+時間軸複雜』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把**『時間軸』『票據流轉圖』**畫出來。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們對『票據行為獨立性』、『行為能力判斷時點』、『偽造』以及『期後背書』的理解。但要特別注意:本題若作為104年原考題研讀,張女部分須依當時成年20歲之舊法;若依現行法作答,民法第12條已改為滿18歲成年,張女結論會改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多位當事人之票據行為效力,應按題目順序逐一檢驗其票據責任。以下以現行法作答;惟本題顯然出自成年年齡仍為20歲之舊法考題,故張女部分另附舊法結論,供比對。

  1. ****張男與甲之票據責任:未於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法嚴格文義、簽名責任原則,原則上不負票據責任。
  2. ****張女之票據責任: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張女於7月28日實際簽發交付時已滿18歲,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若依104年原考題舊法,則應檢討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票據行為之效力,並以實際簽發交付時判斷能力。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與責任
查看更多「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