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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二)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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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支票期後背書」與「善意取得」交錯考題。閱卷委員想看的不是你長篇大論探討善意取得的要件,而是你「有沒有看出題目的時間陷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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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支票經提示付款遭拒後始背書轉讓,受讓人可否主張票據法上之善意取得制度,進而對發票人及被偽造背書名義人主張票據權利。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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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綜合題,涵蓋了票據法中最重要的幾個基礎概念。看到這種「多數當事人+時間軸複雜」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把「時間軸」跟「票據流轉圖」畫出來。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們對「票據行為獨立性」、「行為能力判斷時點」、「偽造」以及「期後背書」的理解。 在論述順序上,請嚴格按照題目問的順序(張男→張女→A公司→甲→乙)逐一作答,不要跳來跳去,以免漏掉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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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男不負票據責任 (一)爭點:未於票據上簽名者是否應負票據責任。 (二)法規範:按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同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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