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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 3 億股。甲為 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萬股,嗣後因 A 公 司宣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遂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 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合自己原有資金於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 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 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個人資金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 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 1 億 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 何?(20 分) (二)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 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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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先急著按計算機,我們必須先釐清法理與最高法院的見解,才能決定算式怎麼寫。 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董事股份質權設定與表決權限制」考題。看到「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定質權借款」、「表決權數」這幾個關鍵字,你的大腦必須立刻反射出《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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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定股份質權時,其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1. 核心爭點: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關於「董事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規定,其「設質股份數」是否包含董事於「當選前/任期前」即已設定質權之股份?此涉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之解釋與適用。
  2. 附帶爭點:本案A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甲於103年10月6日已當選為董事,故是否該當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之適用前提。

小題 (二)

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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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極具鑑別度的商事法綜合題。看到這道題,你首先要意識到它是第一小題的『連鎖反應』,但連鎖反應不是『定足數不足』,而是『表決權計算錯誤』。你在第一小題算出的甲不得行使600萬股,將直接決定第二小題應如何計算出席表決權與決議效力。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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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有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時,公司仍將該等股份計入表決並作成普通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 附帶爭點為:甲不得行使之600萬股,究竟只應自『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扣除,或亦應自『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出席定足數中扣除。

  1. 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門檻):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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