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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 億股。A 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 A 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億股之股東出席。A 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 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決議:照案通過。 2. 出售 A 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第三人 B 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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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內部程序瑕疵」與「外部交易安全保障」的衝突題型。遇到這類題目,請先冷靜審題,找出題目刻意給的關鍵字。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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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外部交易效力之影響,可分為一附帶爭點與一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A公司股東會僅有1/3股份出席,未達法定定足數,其所為「出售晶圓廠」決議之效力為何?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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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103年的商事法經典考題,千萬不要一看到「特別股」就急著把法條默寫出來!這題的層次非常多,也是考驗大家「爭點敏銳度」與「涵攝基本功」的絕佳題型。 【第一步:審題與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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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多種特別股之適法性。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公司授權資本已全數發行完畢,董事會逕行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是否合法?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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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目的導向型」法制設計題(配分10分)。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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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法上「員工獎酬制度」之運用。核心爭點為:現行公司法針對「未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設有哪些員工獎酬工具?該等工具能否滿足A公司「折價發放(面額10元以5元發行)」及「限制轉讓三年」之具體目的?附帶爭點為:A公司目前股份已全數發行,採取特定獎酬制度時之前提要件為何? 【法條依據】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可不可以大概列一下本題的開標,讓我大概抓一下本題的價構,提升拿到高分的可能性?
📝 內部決議瑕疵與外部效力
💡 內部程序瑕疵不影響對外代表權,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
  • 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財產讓與程序瑕疵,實務認得撤銷,學說認不成立。
  • 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公司法第185條決議屬公司內部意思程序,性質為代表權之內部限制。
  • 代表權限制之違反不影響對外法律行為效力,以維護法律交易安全。
🧠 記憶技巧:內外有別:內論決議程序(189/不成立),外論善意保護(民27-III)。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內部決議瑕疵直接導致對外行為「無效」或「無權處分」,忽略對第三人之信賴保護。
表見代表 公司法第185條主要財產認定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與得撤銷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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