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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 億股。A 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 A 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億股之股東出席。A 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 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決議:照案通過。 2. 出售 A 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第三人 B 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 B 公司時,該出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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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內部重大決策程序瑕疵」與「外部交易安全保障」的衝突題型。遇到這類題目,請先冷靜審題,找出題目刻意給的關鍵字。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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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內部決議瑕疵對外部交易效力之影響,可分為一附帶爭點與一核心爭點:

  1. 附帶爭點:A公司股東會僅有1/3股份出席,未達公司法第185條所要求之特別決議定足數,其所為「出售晶圓廠」決議之效力為何?
  2. 核心爭點(重點):A公司董事長甲依前開不成立之決議,將主要財產出售予善意第三人B公司,該買賣或讓與行為之外部效力,是否因公司內部股東會決議欠缺而受影響?

小題 (一)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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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103年的商事法經典考題,千萬不要一看到『特別股』就急著把法條默寫出來!這題的層次非常多,也是考驗大家『爭點敏銳度』與『涵攝基本功』的絕佳題型。若以現行法作答,務必注意第278條已刪除,且第157條第2項目前只限制『監察人選舉』,不是董事、監察人選舉全部排除複數表決權。

  1. 公司型態(大前提):題目開宗明義說『A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這是最大的解題鑰匙!107年公司法修法後,大幅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股設計彈性(第157條),包括複數表決權、轉讓限制、特別股轉換普通股,甚至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之『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非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可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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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多種特別股之適法性。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一:A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完畢,董事會得否逕行決議再發行新股?是否須先修章增加股份總數並記載特別股種類及權利義務?
  2. 附帶爭點二:發行新股時,員工承購、原股東優先認購及最低認購單位之設計,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67條?

小題 (二)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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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目的導向型」法制設計題(配分10分)。 看到題目問「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你需要先釐清A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的「目的」究竟包含了哪些具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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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法上「員工獎酬制度」之運用。核心爭點為:現行公司法針對「未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設有哪些員工獎酬工具?該等工具能否滿足A公司「折價發放(面額10元以5元發行)」及「限制轉讓三年」之具體目的?附帶爭點為:A公司目前股份已全數發行,且A公司章程明定每股面額10元,採行票面金額股;因此,凡以發行新股作為獎酬工具者,除須有未發行股份可供發行外,亦須處理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1.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至第6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2. 公司法第140條、第156條之1、第268條第7項(面額限制、無票面金額股與修章增資):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發行價格不受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第156條之1將已發行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發行新股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等如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可不可以大概列一下本題的開標,讓我大概抓一下本題的價構,提升拿到高分的可能性?
📝 內部決議瑕疵與外部效力
💡 內部程序瑕疵不影響對外代表權,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
  • 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財產讓與程序瑕疵,實務認得撤銷,學說認不成立。
  • 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公司法第185條決議屬公司內部意思程序,性質為代表權之內部限制。
  • 代表權限制之違反不影響對外法律行為效力,以維護法律交易安全。
🧠 記憶技巧:內外有別:內論決議程序(189/不成立),外論善意保護(民27-III)。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內部決議瑕疵直接導致對外行為「無效」或「無權處分」,忽略對第三人之信賴保護。
表見代表 公司法第185條主要財產認定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與得撤銷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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