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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 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 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 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占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 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 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 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 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預計於 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檢察官主張 A 公司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消息公開前,另在市場上買進 B 公司股份,應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A 公司抗辯其並非內線交易規定要處罰的行為主體。請從現行法律規定與內線交易相關理論,正反分析檢察官與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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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關於證交法內線交易的題目,請先深呼吸,看清楚題目問的『行為人』是誰。很多考生一看到『併購、公開收購、買賣股票』,就膝反射式地狂寫內部人獲悉消息的要件,卻忽略了本題被檢察官起訴的對象是『A公司(公開收購人)』自己!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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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 併購方(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公開前,買進被收購公司股票,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即「自行創造消息者」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規範主體?
  2. [附帶爭點] 「法人」本身得否作為內線交易之犯罪與處罰主體?

小題 (一)

檢察官乃以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予以起訴,被告則主張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辦理背書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 公司尚未「取得」B 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罪行為。請從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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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思路導航】 同學好,拿到這題時,我們先來看題目的「提問」是什麼。題目問:被告主張「僅達成協議,尚未背書交付,不構成『取得』,故不成立犯罪」,這個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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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A公司與甲、乙、丙等人私下協議購買股份,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之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證交法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中,「取得」股份之文義範圍為何?是否限於已完成股票背書交付之物權行為,抑或包含達成股份移轉之債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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