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 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 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 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占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 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 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 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 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預計於 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 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 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 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占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 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 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 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 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預計於 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檢察官主張 A 公司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消息公開前,另在市場上買進 B 公司股份,應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A 公司抗辯其並非內線交易規定要處罰的行為主體。請從現行法律規定與內線交易相關理論,正反分析檢察官與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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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關於證交法內線交易的題目,請先深呼吸,看清楚題目問的『行為人』是誰。很多考生一看到『併購、公開收購、買賣股票』,就膝反射式地狂寫B公司內部人獲悉消息的要件,卻忽略本題真正被檢察官指摘的是『A公司(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公開前,另於市場買進B公司股份。
- 核心爭點(佔答題80%):『公開收購人(併購者)』在發布公開收購消息前,買進『被收購公司』股票,到底算不算內線交易?這裡必須展現你對內線交易兩大理論(資訊平等理論 vs. 信賴關係/私取理論)的理解,以及對『自行開發/創造消息者』是否受罰的探討。注意:現行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5項已明文把『公開收購』列為重大消息類型,所以不要寫成法無明文;真正難點在於A公司或其負責人是否屬第157條之1第1項各款主體。
小題 (一)
檢察官乃以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予以起訴,被告則主張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辦理背書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 公司尚未「取得」B 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罪行為。請從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好,拿到這題時,我們先來看題目的「提問」是什麼。題目問:被告主張「僅達成協議,尚未背書交付,不構成『取得』,故不成立犯罪」,這個抗辯是否有理由?
- 辨識爭點(核心 vs 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