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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甲於 2015 年(以下同)6 月間以每股 2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20000 股,惟其後 A 公司股價一直未高於每股 20 元。2015 年 8 月 1 日起,A 公司股價開始呈現緩步上漲走勢,甲已決定一旦上漲至其成本價,即賣出 A 公司股票,收回該筆資金移轉至其他投資標的。A 公司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其第二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內容顯示,A 公司財務狀況,較第一季有大幅改善。在 A 公司公告上述財務報告後,A 公司股價持續上漲,股價已超過每股 20 元。甲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而擬於每股漲至 30 元時,始獲利了結。乙向來是以股價走勢之技術分析方法作成投資決定,其雖未閱讀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但自 A 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卻於 8 月 1 日起穩定上漲之走勢,研判 A 公司股價有上漲至每股 30 元之可能,乃於 8 月 20 日以每股 23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50000 股。然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於 9 月 10 日經發現有隱匿關係人交易,虛飾獲利之重大瑕疵,亦立即經公司負責人坦承。此一財務報告瑕疵之訊息揭露後,A 公司股價即大幅下跌,至 10 月 20 日,已跌至每股 10 元。若甲、乙二人至 10 月 20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請依實務不同見解及學說,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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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到這題,首先你要有「精準答題」的意識。題目最後一句話已經設下嚴格的結界:『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這題測驗的是你對「證交法財報不實之信賴因果關係(交易因果關係)」的深度理解。 這題請直接切成「甲」跟「乙」兩個獨立區塊來思考,他們代表了財報不實因果關係中兩種截然不同的極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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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投資人於不實財務報告公告前買進而於公告後繼續持有(誘騙保有),以及於公告後僅憑技術分析買進股票,二者於主張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財報不實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與認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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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報不實交易因果關係
💡 探討財報不實責任中,不同類型投資人證明交易因果關係之困境。
比較維度 取得人(乙) VS 持有人(甲)
法律依據 證交法§20-1第一項 — 證交法§20-1第一項
交易行為 受財報誤導而買進 — 受財報誤導消極續有
舉證困難度 較低(信賴市場價) — 較高(須證出售計畫)
核心爭點 未讀財報是否具因果 — 誘騙保有之因果認定
💬兩者雖皆具請求權,但持有人需額外證明「若非財報不實則會賣出」之因果鏈。
🧠 記憶技巧:財報不實三要件:重大性、交易因果、損害因果;推定因果看「市場信賴」。
⚠️ 常見陷阱:易忽略104年修法後§20-1已明定「持有人」受保障,且誤認未閱財報即欠缺因果關係。
詐欺市場理論 損失因果關係 重大性(Materiality)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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