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甲於 2015 年(以下同)6 月間以每股 2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20000 股,惟其後 A 公司股價一直未高於每股 20 元。2015 年 8 月 1 日起,A 公司股價開始呈現緩步上漲走勢,甲已決定一旦上漲至其成本價,即賣出 A 公司股票,收回該筆資金移轉至其他投資標的。A 公司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其第二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內容顯示,A 公司財務狀況,較第一季有大幅改善。在 A 公司公告上述財務報告後,A 公司股價持續上漲,股價已超過每股 20 元。甲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而擬於每股漲至 30 元時,始獲利了結。乙向來是以股價走勢之技術分析方法作成投資決定,其雖未閱讀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但自 A 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卻於 8 月 1 日起穩定上漲之走勢,研判 A 公司股價有上漲至每股 30 元之可能,乃於 8 月 20 日以每股 23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50000 股。然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於 9 月 10 日經發現有隱匿關係人交易,虛飾獲利之重大瑕疵,亦立即經公司負責人坦承。此一財務報告瑕疵之訊息揭露後,A 公司股價即大幅下跌,至 10 月 20 日,已跌至每股 10 元。若甲、乙二人至 10 月 20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請依實務不同見解及學說,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你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首先你要有『精準答題』的意識。題目最後一句話已經設下嚴格的結界:『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係等相關問題)』。如果你在考卷上洋洋灑灑寫了 A 公司負責人、會計師要不要負責,或者用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等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額,我會認為不切題而扣分。這題測驗的是你對『證交法財報不實之信賴因果關係(交易因果關係)』的深度理解。 這題請直接切成『甲』跟『乙』兩個獨立區塊來思考,他們代表了財報不實因果關係中兩種截然不同的極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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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中「交易因果關係」(信賴因果關係)之舉證難題,可分為兩大部分:
- 核心爭點一(針對甲):投資人於不實財務報告公告「前」已買進股票,因受不實報告影響而「決定繼續持有」(誘騙保有),是否具備交易因果關係?
- 核心爭點二(針對乙):投資人於不實財務報告公告「後」買進股票,但其未曾閱讀財報,僅憑「技術分析(股價走勢)」作成投資決定,是否能依我國實務所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表見證明或所謂市場信賴法理,減輕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被告得否以此推翻因果關係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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