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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 億元,102 年時實收資本額 30 億元,均以普通股發行。A 公司從事智慧型手機零件及組裝代工,惟因轉投資策略錯誤造成近年來呈現虧損狀況。102 年度股東會時曾授權董事會進行員工庫藏股買回計劃,董事會並於 102 年 7 月間完成買回 3000 萬股,雖有訂定員工認股權相關辦法並與員工簽訂契約,惟因股價不振迄今仍無員工行使認股權。105 年度 6 月底召開股東常會前,董事會為彌補虧損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提案進行減資,依據財務長自行擬具之計算方案,提報股東會以下二個方案: 1. 減資 5 億元整,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減資基準日後由公司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變更登記,減資基準日為 105 年 8 月 30 日,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自行併湊整股,未滿一股且未併湊整股者,於期限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 2. 公司二年前代工組裝之無品牌智慧型手機,目前市價每組 2000 元,尚有庫存 10 萬組,第一次 5 億元減資後,再以 105 年 9 月 1 日為基準日,再減資 2 億元,每 200 股普通股無償退還一組手機,未滿 200 股且限於未滿 200 股者,依手機市價比例退還現金股款。由公司通知股東前往指定地點簽領手機,逾期未領或拒絕受領者均視為放棄權利,未發出之手機繳回庫存另行出售。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王一是 3C 新品愛好者,對於無牌過氣手機毫無興趣,請您提供對於第二方案適法性之法律意見,以作為其股東會是否支持第二方案之參考?(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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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法退還財產減資』結合『上市公司庫藏股』與『案例數字計算』的實境題。本題不是104年才新增的制度;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第3項關於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個別股東同意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民國100年修正後即已明文化,105年案例當然適用。我們來拆解思考步驟: 第一步:辨識異常事實(找碴)。題目裡有幾個明顯不尋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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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A上市公司第二減資方案之適法性。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退還財產減資之「估價程序」適法性:財務長自行評估市價是否適法?
  2. (核心爭點)退還財產減資之「同意要件」:王一得否拒絕受領庫存手機?

小題 (一)

王一於 105 年 8 月 30 日時持有 A 公司普通股股票 60000 股,試附理由說明於第一方案執行減資後,王一之持股數應為若干股?(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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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上市公司庫藏股效力」與「減資數學計算」的經典考題。看到題目千萬不要急著拿計算機出來按,身為法律人,你的數學算式背後必須有堅實的法規基礎。尤其本題A是上市公司,庫藏股買回與逾期處理應優先看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而不是只寫公司法第167條之1。 第一步,養成對時間點極度敏感的習慣!題目刻意點出兩個時間:「102年7月間買回」以及「105年8月30日減資基準日」。為什麼要給這兩個時間?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點:行為時上市公司員工庫藏股的三年轉讓期限。依105年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逾三年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現行法雖已修正為五年,但本題要依105年時點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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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上市公司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時,員工庫藏股逾期未轉讓後之法律地位與減資比例計算。核心爭點在於:「A公司於102年7月買回、供轉讓予員工之3000萬股庫藏股,至105年8月30日第一方案減資基準日時,是否仍屬應列入減資分母之股份?」附帶爭點為「減資比例之計算與畸零股之處理」。 分析時應先依時間軸(102年7月買回至105年8月30日減資基準日),定性系爭3000萬股庫藏股之法律效力;再依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之比例減資原則,核算減資基準日應列入計算之股份總數,最後得出王一減資後應取得之整股及畸零股權利。

  1. 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上市公司庫藏股轉讓期限):股票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依同條第1項買回之股份,除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者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現行法已修正為五年,但本題時點為105年8月30日,應依當時三年規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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