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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 億元,102 年時實收資本額 30 億元,均以普通股發行。A 公司從事智慧型手機零件及組裝代工,惟因轉投資策略錯誤造成近年來呈現虧損狀況。102 年度股東會時曾授權董事會進行員工庫藏股買回計劃,董事會並於 102 年 7 月間完成買回 3000 萬股,雖有訂定員工認股權相關辦法並與員工簽訂契約,惟因股價不振迄今仍無員工行使認股權。105 年度 6 月底召開股東常會前,董事會為彌補虧損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提案進行減資,依據財務長自行擬具之計算方案,提報股東會以下二個方案: 1. 減資 5 億元整,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減資基準日後由公司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變更登記,減資基準日為 105 年 8 月 30 日,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自行併湊整股,未滿一股且未併湊整股者,於期限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 2. 公司二年前代工組裝之無品牌智慧型手機,目前市價每組 2000 元,尚有庫存 10 萬組,第一次 5 億元減資後,再以 105 年 9 月 1 日為基準日,再減資 2 億元,每 200 股普通股無償退還一組手機,未滿 200 股且限於未滿 200 股者,依手機市價比例退還現金股款。由公司通知股東前往指定地點簽領手機,逾期未領或拒絕受領者均視為放棄權利,未發出之手機繳回庫存另行出售。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王一是 3C 新品愛好者,對於無牌過氣手機毫無興趣,請您提供對於第二方案適法性之法律意見,以作為其股東會是否支持第二方案之參考?(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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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題典型的「公司法退還財產減資」結合「上市公司庫藏股」與「案例數字計算」的實境題。我們來拆解思考步驟: 第一步:辨識異常事實(找碴)。題目裡有幾個明顯不尋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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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A公司第二減資方案中,以庫存手機退還股款之估價程序、未經股東同意之效力、剝奪股東權利條款之適法性,以及減資比例與庫藏股計算基礎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王一於 105 年 8 月 30 日時持有 A 公司普通股股票 60000 股,試附理由說明於第一方案執行減資後,王一之持股數應為若干股?(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結合「上市公司庫藏股效力」與「減資數學計算」的經典考題。看到題目千萬不要急著拿計算機出來按,身為法律人,你的數學算式背後必須有堅實的法規基礎。 第一步,養成對時間點極度敏感的習慣!題目刻意點出兩個時間:「102年7月間買回」以及「105年8月30日減資基準日」。為什麼要給這兩個時間?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點:行為時上市公司員工庫藏股的三年轉讓期限。依105年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逾三年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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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上市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時,逾期未轉讓之員工庫藏股是否應列入減資分母,以及減資後股東持股數與畸零股之計算。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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