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二)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二)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綜合題,涵蓋了票據法中最重要的幾個基礎概念。看到這種『多數當事人+時間軸複雜』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把『時間軸』跟『票據流轉圖』畫出來。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們對『票據行為獨立性』、『行為能力判斷時點』、『偽造』以及『期後背書』的理解。 【爭點辨識與區分】
小題 (二)
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權利?(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票據法「期後背書」與「善意取得」交錯考題。這題只有 10 分,閱卷委員想看的不是你長篇大論探討善意取得的要件,而是你『有沒有看出題目的時間陷阱』。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