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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均以主管機關核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約,並自 9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主約及附約均約定於每一保險年度開始時即收取該年度全部保險費。主約除約定死亡給付之外,並有殘廢保險金之約定,若被保險人達全殘程度並經保險人給付全殘保險金後,契約即為終止。附約則約定:主契約終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其後甲因腦幹出血,成植物人狀態而達全殘程度,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甲之配偶乙為其監護人。嗣後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均由乙代為繳納。然甲始終未請求 A 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僅向 A 公司請求住院日額保險金。A 公司因受理住院日額給付申請而查知甲已全殘,為避免須持續支付住院日額保險金,逕自於 100 年 7 月 7 日將「全殘保險金」匯入甲之銀行帳戶內,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已於給付之日終止,拒絕繼續履行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乙遂代理甲主張:A 公司未經甲之請求,即主動給付全殘保險金,不生清償效力;並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與 A 公司間之「終身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之法律關係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主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10 分) (二)附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主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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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保險法與民法交錯』以及『主附約效力連動』的綜合題型。首先,拿到題目一定要先看配分!第(一)題只有10分,第(二)題高達30分。這告訴我們,第(一)題只是引言與基礎,第(二)題才是真正的戰場。千萬不要在第(一)題長篇大論,否則後面會寫不完。 針對第(一)題(10分),我們來進行思路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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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保險人(債務人)於保險事故發生並符合全殘保險金給付要件後,在要保人/被保險人(債權人)尚未主動提出全殘理賠請求前,得否主動清償保險金債務;其將全殘保險金匯入被保險人本人帳戶之行為,是否發生《民法》上清償效力,並進而使保險主契約依約款終止?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附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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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保險附約效力與定型化契約審查」考題。在作答第(二)小題時,我們首先要建立一個觀念:無論你在第(一)小題推論主約是否終止,第(二)小題都必須正面處理「附約效力隨同主契約終止」這個約定條款在本案中的效力與可適用性。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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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保險定型化契約約定「主契約終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於主約因全殘給付終止時,該條款是否因對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而依《保險法》第54條之1無效,以及保險人主動給付全殘保險金促成主約終止,是否構成《民法》第101條第2項之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進而影響附約之效力。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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