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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二)情況二:甲於 104 年 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 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 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 保險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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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保險法綜合實例題。看到這類『帶病投保』的題目,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兩條防線:第一是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第二是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已在疾病中)。 首先,我們來拆解題目事實:甲在『104年1月10日』因腹部不適就醫,『2月10日』投保時在書面詢問上勾選『無』,『6月間』確診肝癌且『已擴散至胃部』。這三個時間點和病情描述是破題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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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中,A保險人欲主張不負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有二:

  1. 核心爭點一: 甲違反保險法(下同)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A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甲得否主張同條第3項但書之「無因果關係抗辯」?

小題 (二)

情況二:甲於 104 年 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 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 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 保險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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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保險契約復效與等待期條款」交錯的實務考題。我們來一步步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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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重大疾病保險附約,是否適用人壽保險關於停效與復效之規定?

小題 (三)

假設經法院判決確定,神仙樂園與 R&B 對塵燃事故發生均有重大過失,受傷之 10 人乃向大樹公司與舒適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惟該二公司之責任保險條款均約定:「因本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而有其他保險存在且可為理賠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故該二公司均以該條款約定為由拒絕理賠,問該二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若有,理由為何?若無,該二公司對 10 名受害人之賠償責任各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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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104年公司保險證交」的綜合題,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人名和金額嚇到。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責任保險競合』與『免責條款效力』的實例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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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連帶債務人各自投保責任保險時之理賠爭議。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受害人甲至癸等10人對大樹公司與舒適公司之直接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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