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欲以甲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乙自己為受益人。A 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丙前往要求甲、乙填寫要保書及相關文件時,甲適因急事外出,無法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丙改以電話請甲確認,甲同意為被保險人,並表明授權乙代甲於要保書上簽名。A 人壽保險公司核保後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送交予要保人乙。甲、乙在結婚一年後離婚;離婚後甲遭遇車禍死亡。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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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爭點在於「受益人是否需要具備保險利益?」。思考方向:依《保險法》第 5 條對於受益人之定義,並未要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須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之主體依同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受益人僅係受領賠償金之人,其資格來自於要保人之指定。涵攝事實:乙雖與甲離婚,但只要要保人未變更受益人,乙的受益人資格不受影響。故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常見陷阱:考生常將「要保人」與「受益人」的資格混淆,誤以為兩者皆須具備保險利益。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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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核心爭點在於「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首先,依《保險法》第 16 條,配偶之間具備保險利益。接著,必須論述人壽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究竟應於「訂約時」還是「危險發生時」存在?多數說與實務依《保險法》第 17 條意旨認為,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主要在防範道德危險,故僅需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訂約後喪失保險利益(如離婚),並不影響契約效力(此與財產保險旨在填補損害,須於事故發生時具備保險利益不同)。將事實涵攝:乙投保時為甲之配偶,具保險利益,雖嗣後離婚,契約仍有效。故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常見陷阱: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時點(事故發生時)誤用到人身保險上。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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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為保險法大重點。爭點在於《保險法》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中的「書面同意」,是否容許「口頭授權他人代簽」?思考方向:民法雖承認代理,但保險法第 105 條係為防範道德危險(如謀殺被保險人詐領保險金),具有強行規定之性質。最高法院見解與學說多數認為,該「書面同意」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以確保被保險人確知並同意其生命被作為保險標的。若允許要保人或受益人(利益衝突者)代簽,防範道德危險之目的將落空。本題中,甲僅以電話授權要保人兼受益人乙代簽,欠缺甲親自之書面同意,違反第 105 條。故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拒賠有理由。⚠️常見陷阱:以民法代理制度套入,認為「甲有口頭授權乙代簽所以有效」,忽略了保險法 105 條防範道德危險的特殊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