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 萬元,試問: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在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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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承租人(保管人)投保火險的深層法理問題。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承租人乙投保的到底是「財產保險(標的物價值)」還是「責任保險(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 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先點出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說明乙身為保管人僅有「責任利益」。第二步,結合民法第434條,分析火災是丙引起的(延燒),乙無重大過失,因此對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步,指出若乙無責任即無損害,實務上將其視為財產保險直接理賠標的物價值,會產生違反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與損害填補原則的矛盾。最後,提出學說上「為他人利益保險」(保險法第45條)的概念作為解方,並批判現行實務作法。
小題 (一)
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保險法中承租人投保火災保險之利益、不足額保險理賠計算及代位權。 在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分為兩個層次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