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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在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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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承租人(保管人)投保火險的深層法理問題。核心爭點:承租人乙投保的到底是「財產保險(標的物價值)」還是「責任保險(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 題目提示保險法第15條(責任利益),若乙僅有「責任利益」,則火災是丙引起的(延燒),乙對甲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為重大過失,乙無過失)。若乙無責任,即無損害,保險公司是否不予理賠?實務上將其視為財產保險直接理賠標的物價值,是否有違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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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承租人(保管人)乙投保火險,其保險利益究為「責任利益」抑或「所有權利益」?實務上將其視為標的物財產保險並由乙請求全額理賠之作法,是否妥適?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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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保險法中承租人投保火災保險之利益、不足額保險理賠計算及代位權。核心爭點:1. 乙(承租人)以他人房屋投保,是否具保險利益?(有,使用收益利益或責任利益)。2. 乙投保2,000萬,標的實際價值2,500萬,為不足額保險(保險法第73條第3項),理賠應按比例計算。3. 乙以自己名義投保,誰得請求保險金? 實務運作上,通常認為承租人投保之標的物利益歸屬於所有權人,保險金請求權人為被保險人(乙),但若乙為責任利益投保,應依其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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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1. 承租人乙對租賃物是否有保險利益?誰是被保險人?2. 本件保險金額2,000萬,保險價值2,500萬,屬不足額保險,保險金應如何計算?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