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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 A 銀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自負額為百分之十;保險單條款內關於「不保事項」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確實履行其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者。」。承保期間內,A 銀行未落實內稽內控作業辦法,任由負責辦理存款之員工甲,於其他員工休假期間代理放款職務。甲心生歹念,藉機冒用存戶名義虛偽貸款並盜轉至自己虛設之人頭帳戶,再提領花用。嗣後 A 銀行發覺上情,清點損失金額達二千萬元,遂請求 B 公司給付保險金。B 公司主張下列理由,拒絕給付: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為 A 銀行之使用人,A 銀行應就甲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故依保險法規定,B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且 A 銀行就損失之發生,至少具有重大過失,依過失相抵之規定,B 公司得按與有過失之比例減少保險金給付責任。前述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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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保險法重要觀念:1. 保險法第29條第2項(故意與代理人故意);2. 保險理賠得否適用民法與有過失(第217條)。 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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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具有兩個附帶爭點:

  1.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否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主張被保險人之使用人(員工)有故意行為而免責?

小題 (一)

A 銀行未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其不負保險給付之責。此一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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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爭點:保險契約中「排除核心風險」之特約條款/除外條款之效力。 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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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中,將「被保險人未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列為不保事項(除外條款),該條款之效力為何?保險人得否據此拒賠?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