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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T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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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定性,以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與內部求償關係。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先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切入,確認「民間檢查機構代辦檢查與核發許可證」之性質構成委託行使公權力。接著,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點出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受雇人執行職務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確立對外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最後,務必緊扣題目詢問的「最終」責任,依同法第4條第2項論述委託機關對受託人之內部求償權,從而正確導出最終承擔財產損失者為該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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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民間機構受託辦理檢查與核發許可證之法律性質,以及因檢查員簽證不實致生損害時,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事故發生前,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如預先發現該停車設備確有不合格之情事者,其得否及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應停止使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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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人民是否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即涉及「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附帶爭點為行政爭訟之救濟途徑(課予義務訴訟)。 在思考與作答順序上,你可以依循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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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停車設備使用人是否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得請求主管機關作成命第三人(法定管理人)停止使用之行政處分,以及應如何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