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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年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年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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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國家賠償法上「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國賠)」的核心考點。你在審題時,應敏銳察覺題目中「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這句話,這正是引導你討論「在沒有明確行為義務明文規定時,主管機關是否仍有作為義務」的核心爭點。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應點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之規定,接著必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之「保護規範理論」建立大前提。隨後進入涵攝,透過組織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及憲法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之精神,論證當法益侵害重大且急迫時,主管機關仍有採取措施之職務義務,最後得出原能會不作為構成怠於執行職務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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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具體管制措施之情形下,行政機關是否仍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職務義務,而得作為人民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怠於執行職務之依據。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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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列舉受輻射污染影響所侵害之基本權。在審題時,你可以直接從題目事實「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切入,將此作為核心爭點,優先指出生存權與健康權受損。接著,再由居住於輻射屋的事實,引申論述居住自由、環境權與居住安寧權。最後,將財產權(房屋價值減損)作為附帶爭點提出,使答題層次與論述順序更為豐富完整。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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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國家機關未揭露輻射屋資訊亦未採取管制措施,致人民長期居住受有健康及財產等損害,人民得主張受侵害之憲法基本權利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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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測驗「裁量收縮至零」之概念。在審題時,你要先辨識出即使法律賦予機關裁量權(決定是否作為或如何作為),但在特定極端情況下,裁量權會收縮至無選擇空間。作答順序上,你必須先在法規範階段完整列出裁量收縮之判斷標準(包含法益重大性、危險急迫性、受害者自救能力等),接著在涵攝階段將本案情狀具體對應,最後得出抗辯不成立之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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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原能會主張擁有行政裁量權之抗辯不成立。本案應探究行政機關面臨重大危險時,是否發生「裁量收縮至零」之法理。 二、法規範:按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法律須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為目的,並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使其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查行政法學理上判斷裁量是否收縮至零之因素,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機關之裁量權將發生「裁量收縮至零」之效果,僅存採取積極作為之一種選擇:(一)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重大法益面臨直接且急迫之危害;(二)危害之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三)受害人自身無能力防禦或迴避該危險,高度仰賴國家公權力介入。 三、涵攝:經查,本案中原能會縱抗辯其對如何處置擁有裁量權,惟:(一)游離輻射超標對人體具有高度且不可逆之致癌風險,威脅者為人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核心基本權利,法益極度重大。(二)輻射為無色無味之危險源,甲及社區居民客觀上毫無自救或迴避危險之能力,完全仰賴主管機關原能會之專業儀器偵測與公權力揭露資訊。(三)原能會既已親赴現場檢查並確認輻射源為建築用鋼筋,危險已屬具體迫切。揆諸前揭說明,原能會之裁量權已「收縮至零」,不僅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更負有立即採取警告、疏散或隔離等必要因應措施之義務。

📜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 公務員不作為之國賠責任
💡 依釋字469號,職務義務判定採保護規範理論,不以法律明文為限。

🔗 不作為國賠責任判定流程

  1. 1 審查法規範目的 — 依釋字469保護規範理論,確認法律是否包含保障特定人法益。
  2. ↓
  3. 2 評估危險情狀 — 確認法益(如生命健康)是否重大且受損危險是否具迫切性。
  4. ↓
  5. 3 行政裁量收縮 — 因危險急迫,行政機關裁量權收縮至零,產生特定作為義務。
  6. ↓
  7. 4 構成怠於執行 — 機關應作為(如告知、管制)而不作為,致人民損害,成立國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律完全無規範,可否直接由憲法基本權保障義務導出國賠責任之爭議。
🧠 記憶技巧:不作為國賠四部曲:1.保護規範、2.法益重大、3.裁量收縮、4.怠於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若未明文規定『具體管制手段』,機關即無任何職務義務,卻忽略憲法基本權保護義務下之告知義務。
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別 行政裁量之收縮 國家賠償之因果關係判斷 特別犧牲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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