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年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年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國家賠償法上「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國賠)」的核心考點,必須引用釋字第469號之「保護規範理論」與「職務義務」之認定標準。爭點在於:在沒有明確「行為義務」明文規定時,主管機關是否仍有作為義務?答案是肯定的。透過組織法(原能會組織條例第6條)及憲法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之精神,若法益侵害重大且急迫,主管機關仍有採取措施之職務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具體管制措施,行政機關是否仍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職務義務」?即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於不作為國家賠償之適用。 【法條與實務依據】

小題 (一)

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要求列舉受輻射污染影響所侵害之基本權。直接從題目事實「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切入,指出生存權、健康權。亦可引申提及財產權(房屋價值減損)或環境權/居住安寧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國家未揭露輻射屋資訊並未採取管制措施,對人民造成何種憲法基本權利之侵害。 【學說與實務見解及涵攝】

小題 (三)

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裁量收縮至零」之概念。接續上一題,即使法律賦予機關裁量權(決定是否作為或如何作為),但在特定極端情況下,裁量權會收縮至無選擇空間。考生須列出裁量收縮之判斷標準(法益重大性、危險急迫性、受害者自救能力等),並涵攝本案情狀,得出抗辯不成立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行政機關面臨重大危險時之「裁量收縮至零」法理。 【學說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