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 A 頭部,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A 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一)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二)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四)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 A 頭部,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A 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一)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二)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四)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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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實體法的綜合題,你在作答時必須依時間軸切分甲的三個行為來逐一檢驗。 首先,探討甲未維護看板致砸傷A的行為,這裡要點出甲具備危險前行為或場所監督的保證人地位,其不作為(或過失作為)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小題 (一)
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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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你對「湮滅刑事證據罪」客體要件的掌握。你在審題時,要立刻辨識出本題的核心要件在於「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論述順序上,先帶出刑法第165條的規定,接著明確指出乙刪除的是「甲」的監視器錄影,對乙而言,甲就是「他人」,最後直接將事實涵攝至法條要件即可得出成立本罪的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三)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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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證人轉被告」程序中,檢察官規避或漏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時,所取得的供述有無證據能力。你在論述時,必須明確區分題目給定的兩種情境,並依序探討。首先,點出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範目的;接著,分別針對「惡意規避」與「過失漏未告知」兩種情形,帶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最後再將題目事實分別涵攝得出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四)
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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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違法撤銷緩起訴」的法律效果與法院處置。在作答時,你應該先判斷檢察官的撤銷是否合法,接著論述撤銷無效時原緩起訴處分的效力,最後導出法院應如何判決。 論述順序上,首先點出緩起訴條件是付給「A之家屬」,甲已付給A之子,確認甲並未違約。其次,說明檢察官「誤認」而撤銷,該撤銷處分違法且無效,原緩起訴處分依然「有效存在」。最後,指出檢察官在緩起訴有效期間內逕行起訴,違反了起訴的法定障礙事由,依據實務見解,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或第4款法理)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