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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 A 頭部,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A 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一)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二)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四)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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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實體法的綜合題,必須依時間軸切分甲的三個行為:

  1. 未維護看板致砸傷A:具備危險前行為或場所監督的保證人地位,不作為(或過失作為)成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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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甲之行為應切分為三部分評價:1. 未維護看板致A昏迷之過失責任;2. 留置A不顧致死之不作為殺人責任;3. 教唆乙刪除錄影之責任(教唆湮滅自己證據是否成罪)。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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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湮滅刑事證據罪」的客體要件。核心要件為「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乙刪除的是「甲」的監視器錄影,對乙而言,甲就是「他人」,因此直接涵攝成立該罪。 ⚠️ 常見陷阱:與下一題甲的教唆行為混淆,把乙的行為也認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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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湮滅證據罪中「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客體認定。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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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人轉被告」程序中,規避/漏未踐行刑訴第95條權利告知的證據能力判斷。必須區分兩種情境:

  1. 「惡意規避」:檢察官明知涉案卻用證人傳喚(強制作證無緘默權),剝奪不自證己罪特權。實務認為屬惡意違法取得自白,依第158-2(或第158-4嚴格權衡)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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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檢察官於偵查中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蓄意規避與過失漏未告知兩種情形)所取得之供述,其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四)

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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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撤銷緩起訴」的法律效果與法院處置。先判斷撤銷是否合法:條件是付給「A之家屬」,甲已付給A之子(家屬無誤),甲並未違約。檢察官「誤認」而撤銷,該撤銷處分違法且無效。 既然撤銷無效,原緩起訴處分依然「有效存在」。檢察官在緩起訴有效期間內逕行起訴,違反了起訴的法定障礙事由。依據實務見解,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或第4款法理)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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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檢察官所為之「撤銷緩起訴處分」若有違法瑕疵,原緩起訴處分效力為何?檢察官據以提起之公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