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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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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梳理題目給的資訊。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不作為犯」結合「共同正犯」與「危險犯」的綜合題型。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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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乙未修復平交道柵欄致列車通過之行為,是否成立不作為妨害火車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以及甲單獨修復部分零件是否成立中止犯。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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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與共同正犯中止
💡 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共同正犯與中止未遂之認定。

🔗 不作為共同正犯既遂判定流程

  1. 1 成立義務 — 基於契約產生刑法第15條保證人地位
  2. ↓
  3. 2 不作為實行 — 明知故障而不修繕,具備共同故意聯絡
  4. ↓
  5. 3 危險既遂 — 火車通過故障平交道,具體危險已發生
  6. ↓
  7. 4 中止判定 — 部分修復且未通報,未達有效防止,不予減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修復後「有效通報」鐵路局停駛,則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之中止。
🧠 記憶技巧:保證地位看契約,不為防止同積極;共同犯罪要中止,有效防止才得減。
⚠️ 常見陷阱:易誤判為未遂。須注意第184條是「具體危險犯」,只要柵欄失效且火車經過,危險即已實現,屬既遂犯。另外,共同正犯之中止必須具備「有效性」或「盡力防止」,單純一人默默修一半不具中止效力。
具體危險犯 vs 抽象危險犯 脫離共同正犯 準中止犯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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