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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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梳理題目給的資訊。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不作為犯』結合『共同正犯』與『危險犯』的綜合題型。 💡 拿到題目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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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主要層次,應分別探討:
- 🎯 核心爭點一: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甲、乙承包工程並經通知修復,是否因而產生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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