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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男因景氣低迷公司裁員,年逾半百失業在家,對社會不公頗有恨意,乃於網路公開平臺書寫不滿於社會之言論,揚言將於近日內引爆炸彈於行駛中之臺灣高鐵列車。由於該則言論經廣泛轉載,致人心惶惶。 事實上,甲並無意炸燬列車,惟因過激言論,旋遭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說明,並函送檢察署究辦。甲萬念俱灰,決意玉石俱焚;遂經由某網站所刊「完全自炸手册」內容,學習自製簡易型炸彈,其威力雖足致自身與近距離之人受傷,卻無更大殺傷力,尚不具炸燬列車之效能。 某日午後,甲乘坐人客稀疏之臺鐵區間列車,並刻意挑選無其他乘客之第一節車廂,俟列車行駛至郊區時,引爆藏置於背包内之炸彈。列車受此震動,按其行駛速度,原不致出軌,惟連日氣溫異常,鐵軌因高溫而稍有彎曲,行駛中之列車因此脫軌翻覆,其中第二、三節車廂扭曲變形,猶如廢鐵,乘客 A 因爆炸傾覆而傷重不治身亡,甲亦因爆炸之力而身受重傷。 試問:甲應如何論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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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委員的思路導航】 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測驗題,同時穿插了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面對這類題目,考生必須具備高度的「事實敏感度」,將題目中的每一句話當作涵攝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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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個行為階段,應依時間軸分別評價。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甲於網路揚言炸毀高鐵,雖無實行意圖,是否成立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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