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 億元,實際已發行記名普通股 1 億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在民國(下同)99 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別股 5,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股息定為年利率 2.6%。A 公司 99 年無盈餘,100 年盈餘 100 萬元。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 7 人;監察人 2 人分別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 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 1 萬股至 20 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 A 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 B 公司董事長。A 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 5 億元。 101 年 4 月 1 日,A 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 1 億元,並決議向 B 公司借款 1 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 100 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 4 月 15 日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約,借款 1 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 2.8%。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 億元,實際已發行記名普通股 1 億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在民國(下同)99 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別股 5,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股息定為年利率 2.6%。A 公司 99 年無盈餘,100 年盈餘 100 萬元。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 7 人;監察人 2 人分別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 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 1 萬股至 20 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 A 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 B 公司董事長。A 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 5 億元。 101 年 4 月 1 日,A 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 1 億元,並決議向 B 公司借款 1 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 100 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 4 月 15 日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約,借款 1 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 2.8%。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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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發放股息的資金來源限制與盈餘分派原則。核心爭點:公司得否對外借款發放股息?公司法第232條(盈餘分派之限制)與第241條(資本公積發放現金)之規定。100年盈餘僅100萬,決議發放1億元,顯然無盈餘可供發放。又雖然有資本公積5億,但題目是問「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這違反了盈餘分派的基本原則(資本維持原則)。
小題 (一)
甲及乙在 A 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瑕疵?法律效果如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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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董事會決議中,董事有利害關係時的迴避義務。爭點分為兩個議案:1. 「發放股息案」:甲為普通股東、乙為普通股東,發放股息對全體股東皆有影響,是否構成公司法第206條之「自身利害關係」?實務與學說通說認為發放股息係基於股東身分,且對全體股東一體適用,不生利益衝突,故無須迴避。2. 「借款案」:乙為A公司董事,同時為交易相對人B公司之董事長,是否構成自身利害關係?乙具有利益衝突,應予迴避。甲雖為董事長受授權簽約,但其對借款案本身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無須迴避。另須討論乙未迴避參與表決之法律效果(決議無效或得撤銷,實務多採無效說)。
小題 (三)
甲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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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與董事間之交易(自我交易)代表權問題。核心爭點:乙為A公司董事,同時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約,是否構成公司法第223條之情形?A公司應由誰代表? 題目中,甲代表A公司,乙代表B公司。乙是A公司的董事(同時是B公司董事長)。此時A公司與B公司之交易,實質上為A公司與其董事(乙代表B)之交易。依實務擴張解釋,此種雙方代表情形亦類推適用/適用公司法第223條,A公司應由監察人(辛或壬)代表,甲無權代表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