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A 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元。往年 A 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發放。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 A 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 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資本公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 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 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 A 公司出資)與其他業者共同成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 B 公司資本總額之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 B 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 公司所有。對於 B 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 C 公司及 D 公司(下稱 C、D)認為是 A 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 B 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作業流程所致,C 與 D 對 A 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二、A 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元。往年 A 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發放。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 A 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 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資本公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 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 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 A 公司出資)與其他業者共同成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 B 公司資本總額之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 B 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 公司所有。對於 B 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 C 公司及 D 公司(下稱 C、D)認為是 A 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 B 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作業流程所致,C 與 D 對 A 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上述事實,A 公司今年可得發放給股東之總金額上限為何?來源為何?若違法發放,公司法有無提供債權人任何保障機制?(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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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了「盈餘分派限制」與「公積發放」的經典計算題。 思考層次:
小題 (二)
C 與 D 二位 B 公司之法人股東眼見 B 公司遭受損害,A 公司卻不聞不問,反而直指只是 A 公司股東個人之投資行為而已。於是 C 與 D 擬代位 B 公司提起代位訴訟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責任,是否可行?C 與 D 之法律顧問建議 C 與 D 可以追究 A 公司之責任,請問此主張之基礎何在及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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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成兩部分:1. B有限公司的股東代位訴訟;2. 追究實質控制者A公司的責任。 思考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