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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乙、丙為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三大股東,早期係由甲、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 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由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隨著世代交替,甲之子丁接班成為 A 公司董事長,丙之子戊也子承父業擔任 A 公司監察人。丁在海外以他人名義開設 B 公司從事投資,因鉅額虧損,遂主導 A 公司董事會通過轉投資 B 公司之議案,意在彌補其個人之損失。戊起疑,乃要求丁在 A 公司匯出投資款前,提出投資 B 公司之計畫細節。丁眼見紙包不住火,遂透過其父親甲,請其向戊之父親丙關說。戊事父至孝,在父親之要求下,停止上述之檢查。又為免除後患,丁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減少監察人席次,並藉由配票使戊無法當選。戊忍無可忍,即以行使監察權為由,要求 A 公司提供股東名簿以資對抗。A 公司則以該股東名簿不在監察權行使之範圍內為由而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影響監察人戊,致戊停止檢查行為,終致 A 公司匯出投資款項而蒙受損失。依公司法之規定,丙就該筆損失應否對 A 公司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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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是「公司法上有無『實質監察人』的特別責任規定」。大股東丙要求監察人兒子戊停止檢查,考生首先會想到第8條第3項的實質董事。論述順序上,先指出公司法第8條第3項僅規定實質上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負實質「董事」責任,並未明文涵蓋指揮「監察人」的情形。接著探討基於罪刑法定與法律保留原則,能否類推適用於監察人(通說採否定見解)。由於法無明文,丙無須負「公司法上之負責人特別責任」。⚠️陷阱:考生極易為了追求公平正義,自行發明「實質監察人」概念並套用公司法究責,這是嚴重的法理錯誤;必須明確指出公司法無此規定,最多僅依民法侵權行為處理(但題目是問「依公司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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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非董事亦非監察人之大股東丙,實質影響並指揮監察人戊停止行使監察權,是否構成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實質董事」或所謂「實質監察人」而須依公司法負責?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A 公司拒絕交出股東名簿,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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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為「監察人查核權的範圍是否包含股東名簿」。論述上,先引出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監察人之調查權(得隨時查核簿冊文件)。接著討論「股東名簿」是否屬於該條所謂的簿冊文件。從體系解釋來看,第210條規定股東名簿為公司應備置之文件;從目的解釋來看,監察人為行使職權(如依第220條召集股東會),必須知悉股東名單與持股狀況。結合本題事實,戊面臨丁欲修改章程減少席次,戊有通知股東或召集股東會之必要。A公司以不在職權範圍為由拒絕,欠缺正當理由。⚠️陷阱:不可只抄法條,一定要結合題目情境「為對抗丁的配票與修章計畫」,說明戊調閱股東名簿具有行使監察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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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公司法第218條監察人查核之「簿冊文件」,是否涵蓋「股東名簿」?A公司以不在監察權行使範圍為由拒絕,是否合法?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