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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二人,現有經合法選出之董事六人、監察人二人、董事長為甲,並依法進行登記。嗣後,董事乙因無法贊同董事長甲之經營策略,遂向董事會及董事長甲表達辭任董事之意,並經董事會及董事長甲同意,惟 A 公司遲遲未辦理變更登記,致使董事乙於主管機關之登記簿上,仍為 A 公司董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倘若 A 公司於董事乙辭任後,因違法經營致與該公司有交易之債權人丙受損,丙乃主張,其於決定是否與 A 公司進行交易時,曾查閱公司登記簿並確認 A 公司董事名單包含乙,故而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對包含乙在內之全體董事請求賠償。假若法院認定 A 公司應對丙負擔賠償責任,此際,乙是否就此應與 A 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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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答本題時,你應先界定董事與公司的委任關係,說明乙請辭何時生效,這是必須先處理的前置爭點。接著進入核心爭點:探討未辦理變更登記時,債權人丙能否主張信賴登記而依公司法第12條要求已辭職之乙負責。論述順序上,先確立辭任生效時點,再處理未登記之效力與責任歸屬。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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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董事辭任之生效時點,以及公司遲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時,債權人得否主張信賴登記而訴請已辭任之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董事長甲為解決經營困境,認為應賣出須依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主要財產,以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惟甲認為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該主要財產讓售案,將會緩不濟急、無法解決公司現時危機,故而乃於未召開股東會的情形下,逕行與第三人丁達成該主要財產買賣之合意,而將該主要財產出售給丁。對此交易,現行主要實務見解有認為其效力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者,亦有認為係「相對無效」者。請說明上開二種見解各自之論據並評析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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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學理與實務見解比較題。核心爭點在於「董事長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85條),逕行讓與公司主要財產之對外效力」。題目已經明示要求你論述「無權代理說」與「相對無效說」這兩種見解的論據,因此你在答題時必須有條理地分別展開這兩說,絕對不可遺漏,並在最後提出你自己的評析與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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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董事長甲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逕行代表公司與第三人丁簽訂主要財產買賣契約,該買賣合意之效力為何?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