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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四、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付款人為 B 商業銀行、付款地為 B 商業銀行總行營業處之地址,且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所積欠之款項。甲於代表 A 公司簽發該支票時,除於該支票上之發票人欄位中蓋用 A 公司及甲個人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外,又於發票人欄位之外親自簽名。其後,乙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為轉讓該支票給丙,遂在該支票正面之受款人處填上丙之姓名,並將該支票交付給丙。丙於受讓該支票後,在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並於該支票之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但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邊簽名。其後,丁於民國 102 年 9 月 15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戊。戊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委託 C 商業銀行向 B 商業銀行提示請求付款,B 商業銀行則以 A 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中存款金額不足為由,將該支票退票,並開立退票理由單。試問:若戊向甲個人請求支付票款,有無理由?又若甲拒絕付款,戊得否向乙或丙行使追索權?(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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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票據法綜合實例題,包含三個連貫的獨立票據行為效力爭點。你在作答時,應按當事人關係逐一拆解,並依序論述: 首先,戊對甲的部分,核心爭點在於「發票人欄位外之親自簽名是否生發票人責任」。甲除了代表A公司蓋大小章,又在欄外親自簽名,必須運用票據法第5條文義負責原則來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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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戊向甲個人請求支付票款,為有理由 (一)爭點:甲除蓋用公司大小章外,另於發票人欄外親自簽名,甲個人是否應負發票人責任? (二)法規範:按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依實務見解意旨,若行為人除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簽章發票外,復於票據上他處親自簽名,且未表明代理之旨者,依票據文義負責原則,該親自簽名即應由其個人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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