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向 B 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 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15 日、受款人為 B 公司之支票交付予 B 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 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 B 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A 公司向 B 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 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15 日、受款人為 B 公司之支票交付予 B 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 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 B 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倘丙向 A 公司、B 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 公司、B 公司與乙皆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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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當你看到題目中背書人(B公司,由甲代表)於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你的核心爭點就應該鎖定在:此記載的效力為何?對誰有影響?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相關法條(如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關於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之效力),說明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僅對其後手(乙)以後之被背書人(丙)不負擔保責任。接著,再分別探討此記載對發票人(A公司)以及再次背書轉讓的後手(乙)之責任影響,依序涵攝得出結論。
小題 (一)
倘丙向 B 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 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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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票據法之代表權濫用及惡意抗辯。在辨識爭點時,你要先看出甲身為B公司董事長,蓋用B公司章背書,形式上已屬代表B公司為票據行為;但他將票據用於個人調頭寸,這構成了「代表權濫用」。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核心爭點:B公司能否以代表權濫用對抗執票人丙?接著,帶出票據無因性與流通性的概念,並引出票據法第13條(惡意抗辯)與第14條第1項(惡意取得)的規定。然後進行涵攝,說明甲有代表B公司之權限,形式上已生B公司背書之效力,B公司僅能以丙是否為惡意(知悉甲濫用代表權)或有重大過失,來決定能否免責。
小題 (三)
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 B 公司與甲請求,請問 B 公司與甲是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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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甲以個人名義為連帶保證之效力,以及B公司的責任。在辨識爭點上,你可以將核心爭點分為三個層次來思考:
- B公司對乙之責任為何?你要辨識出B公司是背書人,而乙是直接後手,禁止背書並不影響對直接後手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