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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用地」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時,可申請准許使用之項目?
- A 民眾活動中心
- B 幼稚園
- C 停車場
- D 休閒運動設施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家機關(例如區公所或派出所)要進行多目標開發時,為了發揮最大公德性並服務當地居民的基本行政與生活照護需求,哪一類設施最能與『機關辦公』的性質互補且不產生排斥感?是偏向社會福利服務的設施,還是偏向大型體育育樂的設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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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的土地利用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代表你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內容已有相當的掌握。在都市計畫中,機關用地進行立體多目標使用時,核心邏輯在於「行政功能的延伸」與「鄰里服務的整合」。 根據法規附表,機關用地准許設置如民眾活動中心(社區交流)、幼稚園或托兒所(教保需求),以及停車場(交通配套)等項目。這些設施都具備高度的公益性與行政輔助性質。而「休閒運動設施」在分類上,通常更傾向於配置在公園、體育場或特定的遊憩用地中,而非機關用地的標準立體化准許清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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