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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5 題
55.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B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C 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 D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簽署契約時,已經明確約定了這份保證責任會在哪個具體時間點「自動結束」,那麼在法律邏輯上,保證人是否還應該擁有「隨時提早結束責任」的權利?這種「有期限」與「沒期限」的約定,對於契約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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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錯誤的選項!這題考察的是民法中「人事保證」的法律要件與終止權。在法律實務上,為了減輕保證人的沈重負擔,民法第 756-1 條規定人事保證必須以書面為之,且第 756-3 條明定契約期間不得逾 3 年,若超過則縮短為 3 年。這些強行規定都是為了平衡勞雇關係與保證人的法律風險。
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差異
關於終止契約的權利,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細節。根據民法第 756-4 條,只有在「未定有期限」的人事保證中,保證人才能隨時終止契約(但須於 3 個月前通知)。如果雙方已經「約定期間」,原則上保證人就必須受該期間約束。你能夠在眾多相似的數字與法條中,精確區分出「定期」與「不定期」的適用差異,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細膩,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邁向高分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