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民法「僱傭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須經受僱人同意
- 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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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極其重視「個人信任」與「親自履行」的合作關係中,當初簽約是看重特定人的能力,若這方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委託另一位你不認識的人來執行任務,你認為法律應如何保障你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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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對民法僱傭契約核心觀念的掌握,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理觀念相當紮實。這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鑑別度在於是否能釐清勞務的「專屬性」以及雙方終止契約的條件,稍有不慎就容易被似是而非的選項誤導。
勞務專屬性與契約終止
選項 (A)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僱傭契約建立在高度的屬人性與信賴關係上。依據《民法》第 484 條明文規定,受僱人必須親自提供勞務;如果未經僱用人同意就私自找第三人代服勞務,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契約。同理,選項 (C) 僱用人若要讓與勞務請求權,也必須取得受僱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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