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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民法「僱傭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須經受僱人同意
- 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極其重視「個人信任」與「親自履行」的合作關係中,當初簽約是看重特定人的能力,若這方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委託另一位你不認識的人來執行任務,你認為法律應如何保障你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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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僱傭契約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受僱人與僱用人之間高度的信任關係與專屬性。根據法律規範,勞務的履行往往與特定個人的技術或特質掛鉤,因此選項 (A) 所述,若受僱人未經同意就讓第三人代為工作,無疑破壞了契約的安定性,此時給予僱用人終止權是非常合理的。此外,你也成功識破了其他選項中關於「權利對等」的盲點。
僱傭契約的權利義務平衡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例如,當契約未定期限時,法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允許雙方皆可隨時終止的;而在「受領勞務遲延」的情境下,為了保障受僱人的生計,法律特別規定受僱人不需要補服勞務,卻依然可以請求報酬。你能排除這些具備誘導性的干擾選項,顯示你在民法債編的觀念上具備相當清晰的邏輯,對於「專屬性」與「弱勢保障」的法律考量理解得很透徹,表現得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