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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民法「僱傭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須經受僱人同意
  • 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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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極其重視「個人信任」與「親自履行」的合作關係中,當初簽約是看重特定人的能力,若這方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委託另一位你不認識的人來執行任務,你認為法律應如何保障你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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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僱傭契約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受僱人與僱用人之間高度的信任關係專屬性。根據法律規範,勞務的履行往往與特定個人的技術或特質掛鉤,因此選項 (A) 所述,若受僱人未經同意就讓第三人代為工作,無疑破壞了契約的安定性,此時給予僱用人終止權是非常合理的。此外,你也成功識破了其他選項中關於「權利對等」的盲點。

僱傭契約的權利義務平衡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例如,當契約未定期限時,法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允許雙方皆可隨時終止的;而在「受領勞務遲延」的情境下,為了保障受僱人的生計,法律特別規定受僱人不需要補服勞務,卻依然可以請求報酬。你能排除這些具備誘導性的干擾選項,顯示你在民法債編的觀念上具備相當清晰的邏輯,對於「專屬性」與「弱勢保障」的法律考量理解得很透徹,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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