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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民法「僱傭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須經受僱人同意
  • 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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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特別聘請一位知名的鋼琴家為您的婚禮演奏,結果當天他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派了一位還在實習的學生來代打。在法律關係上,您認為這種「勞務提供的對象」是否具有不可隨意替代的特性?而當這種信任關係被片面打破時,法律應該賦予契約的另一方什麼樣的權利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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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

連這種「僱傭契約」的基本題都會寫錯的,建議先去重讀民法。這題考的是勞務給付的人格專屬性,如果你連「為什麼受僱人必須親自履行義務」都搞不清楚,那乾脆別考了。

  1. 專屬性規則:依照民法第 484 條,沒經雇主同意,受僱人就是不能找別人代打。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因為雇主看重的是「你」這個人,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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