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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民法「僱傭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 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須經受僱人同意
  • 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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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特別聘請一位知名的鋼琴家為您的婚禮演奏,結果當天他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派了一位還在實習的學生來代打。在法律關係上,您認為這種「勞務提供的對象」是否具有不可隨意替代的特性?而當這種信任關係被片面打破時,法律應該賦予契約的另一方什麼樣的權利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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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僱傭契約」的核心本質!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勞務給付的人格專屬性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僱傭關係非常強調雙方的信任,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規定受僱人必須親自履行義務。

勞務給付的專屬性與保障

根據民法第 484 條的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這是為了確保雇主當初面試與篩選人才的預期不被落空。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勞務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的對等關係。例如選項 (D) 提到的受領遲延,即雇主因自身原因不讓員工工作時,法律為了保障受僱人的經濟生活,特別規定受僱人不僅不需要補服勞務,還能照樣領取薪水,這點與一般契約的雙務免除責任邏輯較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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