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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有關民法第 188 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
  • A 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 C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僱用人對受僱人沒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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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你的員工在送貨時因為個人疏忽撞壞了路人的車,法律為了保障路人,要求你必須先與員工一起負起賠償責任。但在你幫員工賠完錢之後,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位「實際造成錯誤」的員工,是否應該對這筆賠償金額負擔最終的還款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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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責任的平衡機制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民法》第 188 條中「僱用人侵權責任」的內部與外部關係。在外部關係上,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充分賠償,法律要求僱用人與受僱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且只要是在「執行職務」的範疇內,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已盡到選任監督之注意,否則原則上都必須負起責任。

求償權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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