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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有關民法第 188 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
  • A 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 C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僱用人對受僱人沒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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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你的員工在送貨時因為個人疏忽撞壞了路人的車,法律為了保障路人,要求你必須先與員工一起負起賠償責任。但在你幫員工賠完錢之後,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位「實際造成錯誤」的員工,是否應該對這筆賠償金額負擔最終的還款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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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恭喜?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知道答案是 D。但別以為選對就了不起,民法第 188 條這點破邏輯,若你還搞不懂,乾脆把書撕了。

  1. 外部責任(連帶賠償):為了保障受害人,法律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別跟我說你不知道什麼是執行職務,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責,否則想撇清關係?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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