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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駕駛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送貨時,違規闖紅燈撞傷行人丙,造成丙大腿骨折,在
家休養2個月,由丙之母看護其生活起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家休養2個月,由丙之母看護其生活起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並無僱傭關係,故丙不得向乙請求連帶賠償
- B 丙未請看護,求償範圍不包含看護費
- C 甲、乙間依民法第280條,其內部應平均分擔對丙之債務
- D 乙如選任監督並無過失,乙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設計中,如果一方(例如老闆)已經在所有能控制的範疇內,盡到了最嚴謹的預防與管理責任,法律是否仍會堅持要求他必須為另一方(員工)的個人突發違規行為承擔完全一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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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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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的核心要旨!這題在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特別是涉及「靠行」這種特殊的法律擬制關係。你能從中精準辨識出法律賦予僱用人的抗辯權利,足見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細膩。
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與免責但書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民法第 188 條。雖然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通常會讓具有經濟實力的僱用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所謂的「代位責任」),但同時也設有平衡機制。選項 (D) 正確點出了該法條第 1 項的但書規定:若乙公司能舉證證明其對於甲的「選任」以及「職務執行之監督」已經盡了相當之注意,或者縱使已盡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損害時,乙公司便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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