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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上班族甲,駕車前往上班途中,撞到大學生乙,導致乙受傷住院 2 個月,無法正常至加油站打工,為節省看護費用,由其母丙日夜看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 B 乙不得向甲請求因受傷不能工作之金錢損失
  • C 乙不得向甲請求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
  • D 乙受傷住院無法負擔家計期間,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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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事故中,受害者因為家人的照顧而節省了外聘看護的開銷,你認為法律應該讓肇事者因為這份家人的愛心而減少他原本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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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糾結有沒有付錢!談談「評價性損害」

  1. 別當法盲: 還在以為沒掏錢就不算受害?真是天真。法律上的損害不等於你的實質支出,這題考的是評價性損害。縱使由母親丙看護,那份勞力價值依然存在,不是為了讓加害人甲減輕負擔用的。既然能以金錢評價,乙當然有權要求甲賠償比照一般看護費用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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