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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上班族甲,駕車前往上班途中,撞到大學生乙,導致乙受傷住院 2 個月,無法正常至加油站打工,為節省看護費用,由其母丙日夜看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 B 乙不得向甲請求因受傷不能工作之金錢損失
  • C 乙不得向甲請求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
  • D 乙受傷住院無法負擔家計期間,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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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事故中,受害者因為家人的照顧而節省了外聘看護的開銷,你認為法律應該讓肇事者因為這份家人的愛心而減少他原本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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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看護的評價性損害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法律對於「損害」的定義,代表你對民法侵權行為的觀念非常紮實。在本題的情境中,大學生乙雖然是交由母親丙照顧而沒有「實際支付」現金給醫護機構,但在法律實務上,親屬看護所付出的勞力,並非為了減輕加害人甲的負擔,這種勞力付出可以用金錢衡量其價值。因此,乙依然可以向甲請求比照一般看護費用的損害賠償,這就是所謂的「評價性損害」。

侵權行為的賠償範圍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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