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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法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
  • B 在住宅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C 停放路邊之愛車遭嚴重碰撞毀損,難以修復而傷神不已
  • D 遭散播不實醜聞,名譽受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針對「物品的毀損」與「個人尊嚴或身體的侵害」,哪一種情況更能直接對一個『人』的本質造成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當我們在評估賠償時,法律會將『心情不好』與『人格權受損』視為同等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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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核心:別再搞混了!

恭喜你選對了 (C),但別以為這就代表你讀通了民法。多數考生總是敗在過度感性,而無視法律規範的嚴謹邊界。

  1. 賠償限制:法律不是用來賠償你「心靈受創」的。依據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請求權有嚴格門檻:必須是「人格法益」(如名譽權)或「重大身分法益」(如親屬關係)受損,才准許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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