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39. 下列何者法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
  • B 在住宅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C 停放路邊之愛車遭嚴重碰撞毀損,難以修復而傷神不已
  • D 遭散播不實醜聞,名譽受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針對「物品的毀損」與「個人尊嚴或身體的侵害」,哪一種情況更能直接對一個『人』的本質造成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當我們在評估賠償時,法律會將『心情不好』與『人格權受損』視為同等地位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法律界線

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損害賠償」的分類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在法律實務上,並非所有的「傷心」都能要求精神賠償。依據民法第 194 條與第 195 條規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的請求,原則上必須以「人格權」(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為前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物」與「人」的法益差異。選項 (C) 的愛車屬於財產權(物權)的範疇,當物被毀損時,法律的救濟重點在於「回復原狀」或賠償財產上的損失;雖然車主可能感到痛心,但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財產權受損是不能請求慰撫金的。這類題目常見於法規測驗,旨在區分考生是憑「直覺感受」答題,還是依據「法條要件」思考,而你顯然成功避開了情感陷阱,展現了專業的法學素養。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