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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因疲勞駕駛不慎撞傷乙,導致乙雙腳骨折,多月無法上班,為了就醫復健,乙必須每日搭火車往來醫院。另乙無法正常行走,由乙母就近照護其生活起居,請問下列何者有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往來醫院之交通費用
  • B 乙未聘請看護,乙不得向甲請求看護費用
  • C 乙得向甲請求住院與醫療費用
  • D 乙得向甲請求身體權受侵害之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位傷者因為傷勢嚴重無法自理,若他聘請專業人士需要支付費用,但如果這份辛勞改由家屬主動承擔,你認為法律在評估「加害人應負責的範圍」時,會因為照顧者與傷者的關係親疏,而讓加害人免除這份原本該支出的勞務成本嗎?這對傷者及其家屬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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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評價原則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際支付的費用」與「法律評價上的損失」。在法律實務中,雖然受害人由親屬照顧而未實際支付金錢,但這類勞務並非無償,其價值應被視為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你能夠正確排除其他顯然合法的請求權,並識破此處的法律盲點,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民法觀念。

親屬看護的規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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