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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因疲勞駕駛不慎撞傷乙,導致乙雙腳骨折,多月無法上班,為了就醫復健,乙必須每日搭火車往來醫院。另乙無法正常行走,由乙母就近照護其生活起居,請問下列何者有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往來醫院之交通費用
- B 乙未聘請看護,乙不得向甲請求看護費用
- C 乙得向甲請求住院與醫療費用
- D 乙得向甲請求身體權受侵害之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因為受傷而需要他人協助起居時,這份「照顧的勞務」本身是否存在市場上的經濟價值?如果這份勞務是由家人自願提供,而非外聘專業人士,法律是否應該因為家人的善意付出,就免除加害人原本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呢?你可以從「公平原則」與「勞務價值」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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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精確,代表你對《民法》中有關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有著扎實的理解。
損害賠償的實務觀念
在法律實務中,醫療費用、往來醫院的交通費以及精神慰撫金,都是受害者得依法請求的範疇。這題最具鑑別度的核心在於「親屬看護」的經濟價值。雖然乙是由母親照顧而未實際支付金錢給他人,但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親屬因出於親情而付出的勞務,並非為了減輕加害人的負擔,這種勞務付出應視為有經濟價值的金錢支出,因此受害者仍可向加害人請求比照僱用專業看護的費用賠償。選項 (B) 認為「未聘請就不得請求」顯然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實務與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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