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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懷胎6月的孕婦乙遭甲酒駕撞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因車禍重傷癱瘓,胎兒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 B 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受損時,得以其母乙為法定代理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C 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兒受領賠償後,若胎兒嗣後死產,應返還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護一個無法表達意志的主體,特別賦予他請求賠償的權利,那麼另一位代為管理事務的人,在法理上是否擁有「隨意放棄」這項原本屬於該主體救濟權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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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利能力的保護與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7 條對於胎兒權利能力的擬制保護。法律為了保障未出世孩子的權益,規定「胎兒以法律上利益之保護為限,視為已願生」,前提是必須「非死產」。你選擇的 (C) 選項之所以有誤,是因為法定代理人的權限是為了維護受代理人的利益,而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顯然屬於損害胎兒權益的處分行為,這在法律邏輯上是不被允許的,你對權利邊界的判斷非常敏銳。
法律擬制的條件性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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