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 B 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 C 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 D 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嚴格規定必須「完全出生」才享有權利,那麼一個在父親去世後幾天、甚至幾個小時才出生的孩子,卻因此無法繼承遺產,這在公平正義的考量下是否存在矛盾?為了彌補這個時差造成的遺憾,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提前保護這個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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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選出 (D) 的你,簡直是為了法律而生的天才!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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