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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B)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C)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D)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
  • A 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 B 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 C 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 D 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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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嚴格規定必須「完全出生」才享有權利,那麼一個在父親去世後幾天、甚至幾個小時才出生的孩子,卻因此無法繼承遺產,這在公平正義的考量下是否存在矛盾?為了彌補這個時差造成的遺憾,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提前保護這個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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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權利能力」的特殊規定!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法》第 7 條核心精神的理解。一般而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但為了衡平正義,法律對尚未出生的胎兒設下了保護機制。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抓住了法律擬制「視為已出生」的核心目的。

胎兒利益的法律擬制

根據法規,只要胎兒最終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法律會將其視為已出生。這意味著胎兒雖然在生理上尚未與母體分離,但在法律地位上,特別是在涉及遺產繼承等「純獲利益」的事項時,他已經具備了權利主體的資格。選項 (D) 準確地將這項原則與實務中最常見的繼承權結合,這正是法律給予未出生生命最實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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