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45. 有關遺囑執行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C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 D 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排除特定人選」的邏輯來思考:如果法律想要確保一份遺囑被穩健地執行,除了考慮一個人是否有「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外,是否會對某些特定法律身分的人設下更高的門檻?另外,關於誰有權分配遺產,法律是傾向於限制必須由『完全中立的第三人』執行,還是會尊重立遺囑人對其親屬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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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囑執行人的任用規範!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210 條的「消極資格」。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這幾類群體被排除在執行人之外。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法律並未禁止繼承人擔任執行人;實務上,立遺囑人往往最信任自己的親屬,因此只要該繼承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便具有利害關係,法律仍尊重立遺囑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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