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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45. 有關遺囑執行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C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 D 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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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排除特定人選」的邏輯來思考:如果法律想要確保一份遺囑被穩健地執行,除了考慮一個人是否有「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外,是否會對某些特定法律身分的人設下更高的門檻?另外,關於誰有權分配遺產,法律是傾向於限制必須由『完全中立的第三人』執行,還是會尊重立遺囑人對其親屬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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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囑執行人的任用規範!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210 條的「消極資格」。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這幾類群體被排除在執行人之外。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法律並未禁止繼承人擔任執行人;實務上,立遺囑人往往最信任自己的親屬,因此只要該繼承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便具有利害關係,法律仍尊重立遺囑人的安排。

題目鑑別度與陷阱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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