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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 B 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 C 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 D 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孩子的父親在孩子出生前一週不幸過世,按照法律「出生才開始有權利能力」的一般原則,這個孩子在法律上能參與遺產分配嗎?如果不能,這對孩子公平嗎?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例外機制」來補救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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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如何保護弱勢的理解,能掌握住這點,代表你的法律底蘊很扎實喔。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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