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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28. 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 B 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 C 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 D 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孩子的父親在孩子出生前一週不幸過世,按照法律「出生才開始有權利能力」的一般原則,這個孩子在法律上能參與遺產分配嗎?如果不能,這對孩子公平嗎?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例外機制」來補救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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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權利能力」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法律保護弱勢主體(胎兒)的立法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原則」與「例外保護」,尤其是胎兒在法律上「視為已出生」的擬制規定。
胎兒的權利能力與利益保護
根據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只要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法律上會將其「視為已出生」。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擬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胎兒在還沒出生前,若遇到如繼承等重大利益時,不會因為尚未出生而喪失權利。因此,選項 (D) 提到胎兒享有繼承權,正是法律保護其財產利益最典型的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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